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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符條件須與申請人做契

2017-05-18 06:35




    經屋法無強制配偶必納家團    房局法理不足

    廉署:符條件須與申請人做契

    【本報消息】房屋局解釋法律引起已獲分配經屋人士面臨“落樓”擾攘逾月,廉署昨日公佈投訴調查結果,指房屋局無充分的法律及事實依據改變“可否不把配偶納入家團”的法律觀點,現行法律並未強制申請人的配偶必須是家團成員,故應接納輪候經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的申請,在合法下向申請人發出經屋“做契”許可書。

    家團定義如何介定

    廿七個受影響家團去信廉署投訴,皆為“萬九經屋”的申請者(二○○三至二○○五年間按舊“經屋法”申請經屋並列入輪候名單,二○一二年前後獲分配經屋),指去年四、五月收到房屋局公函可以“做契”,需要提交最新的家庭資料。因在輪候期間結婚,所以填寫了房屋局提供的“不屬於家團的組成部分聲明書”,要求不將配偶加入家團成員。今年四、五月房屋局通知拒絕他們不將配偶加入家團名單,並因其配偶有樓將會解約。他們認為局方違背之前的指引。

    運輸工務司司長上月廿六日批示,指房屋局的公函合法性存疑,宣佈無效。

    廉署指出,房屋局二○一一年十月制訂並沿用“若申請人結婚時選擇‘分別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且聲明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就不會影響取得經屋資格”的內部指引。改變法律觀點是因近期發現申請人輪候經屋期間結婚,配偶有物業但不納入家團。該局領導遂要求法律人員硏究“經屋法”的規定,得出家團的定義屬強制規定,申請人輪候期間結婚則配偶必然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不能不申報配偶為家團成員。

    涉及個案近二百二

    按照房屋局的資料,該局不批准申請不將配偶納入家團並已通知當事人的共一百○四宗個案,之前已批准不將配偶納入家團的申請但考慮更改決定的有七十七宗,待處理的卅七宗。在共二百一十八宗個案中,申請人的配偶在澳門擁有物業的個案有一百八十三宗。

    廉署分析後認為,“經屋法”只從申請經屋的資格訂定家團定義,並未強制規定凡是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員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一一年討論制訂現行“經屋法”時,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法案初稿曾建議申請人的配偶若為澳門居民,必須納入家團名單。但經與立法會商討後,修訂稿及最後通過的法律文本取消了該規定。

    廉署回覆查詢表示,無納入家團成員的經屋申請人配偶,無論在申請或等候做契時擁有物業,都不會受影響。即在輪候階段結婚,配偶擁有物業也不會影響取得經屋的資格。

    申報配偶收入資產

    廉署指出,雖然“經屋法”立法時無採納申請人的配偶強制納入家團名單的方案,但法律第十八條,即申請經屋時申報收入及資產,規定若申請人的配偶為澳門居民且不屬家團組成部分,必須申報配偶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並計入家團的收入及資產中。若超出法律規定的限額,申請人便不符合申請經屋的條件。

    廉署認為,“經屋法”無強制規定申請人的配偶必須為家團成員,自生效以來房屋局的法律見解、內部指引、對外宣傳、實務操作等亦持此觀點。該局今年二月的法律意見書並無充分的法律及事實依據改變這一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