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依法施政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一直強調必須依法施政,然而部門有法不依的情況卻屢禁不止,近期廉署揭發文化局長期以提供勞務合同的形式規避正常招聘程序,違法僱用了大量的人員,而事後社會文化司司長指,相關事件是因官員不了解聘用法律制度所造成,解釋直指違法是與官員缺乏法律知識有關。
依法施政講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後者的實現更有賴於官員對法律的了解與掌握,因此,要切切實實做到依法施政,除要求官員個人需加強自身的品德修為外,亦應要求官員本身需具備一定的法律修為,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現時公務人員的入職招考,無論職位高低、專業為何,都需進行法律知識考核,但反觀官員的任用卻沒有這一環節,第15/2009號法律及其相關補充法規只是規定了將學歷、品德、工作經驗以及專業能力作為選拔標準,當中並未考慮要求官員對相關工作範疇的法律的了解與掌握這一指標,試想入職普通公務人員都需具備一定法律認知,但為何比一般公務員更為高級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卻沒有這一任用要求?可以說,現時有許多官員雖然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但卻沒有些少的法律修為,因此,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必要檢討修改,將官員對相關法律的認知與掌握作為選拔的一個標準?如認為無此需要,可否告知原因何在?
二、作為部門的領導與主管,具備一定的公共行政與公共財政的法律知識是最基本的要求,回顧過往多年,眾多被揭發的違法情況多數與部門的人事任用、工程批給和服務與資產的取得程序的合法性有關,對此,政府會否考慮開辦公共行政與財政法律的專項培訓課程,要求各公共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須參加培訓,且須通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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