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客戶的資料交予另一機構協助追討欠款
問:電訊公司在未經客戶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另一機構協助追收欠款,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倘電訊公司與有關機構簽訂代理合同,一旦客戶未有按時繳付服務費用,電訊公司便會將客戶的資料交予機構以協助追討欠款,即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將個人資料提供予次合同人,次合同人再按其指示,並以該實體名義進行處理,有關行為視為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之行為,亦即等同於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自行作出處理。因此,電訊公司向受委託機構提供特定客戶的個人資料,不取決於客戶是否就此給予同意,故未見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款(五)項、(六)項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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