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署公佈《道路工程的協調管理》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道路工程協調小組沒有產生實質的協調結果,而民政總署除在審批准照及協調會議的工作上存在漏洞外,在監督道路工程施工進度與執行情況的工作上亦出現各種問題。
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李良汪認為,事件一方面反映道路工程協調機制成效不彰,另一方面反映監督的部門未有履職履責,導致有關工作未能發揮應有效果,影響公眾出行利益,損耗社會成本。他促請協調小組及相關部門認真檢討,儘快因應審計報告建議作出改善措施,以緩解本年近千項道路工程對市民出行帶來的不便。
李良汪批評,政府於二零零九年在交通高等委員會下設道路工程協調小組,冀能減少道路工程對居民生活造成的影響。可惜多年來有關工作成效不彰,一方面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原因,各項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工程建設及車輛增長等因素確為道路承載增添不少壓力,而另一主因是協調小組多年來未能發揮應有成效,既未做好協調及監控本澳道路工程的審批與施行,也未做好加強各部門與專營公司間的協調,導致民怨四起。他促請協調小組各成員認真檢討,除因應審計報告建議作出改善措施外,還須優化成員間的協調、訂出明確工作目標、明確定義執行細則、設立成效評估及工作檢討機制,以緩解本年近千項道路工程對市民出行帶來的不便。
是次審計範圍主要包括:一、避免道路工程兩年內重複開挖的機制及執行情況;二、道路工程施工進度的監督機制及執行情況。兩項均是道路協調工作成效的關鍵所在,以前者為例,報告揭示協調機制與審批機制均出現問題,無法有效管理工程以避免出現兩年內重複開挖;而一些有條件協調共同施工的項目,亦被確認遺漏協調。有關後者方面,審批工程日數機制欠缺合理控制之要素;監察實際工程日數無法掌握實際情況;未能對超出所批的工程日數作有效處理,這些缺失導致相關監督機制無法有效發揮,最終令全社會承受惡果。李良汪促請各相關官員認真履職,做好監督工作,勿以“開咗會就當做咗嘢”的心態執行職務。
他又建議政府就廉政公署及審計署所作的報告設立跟進機制,要求有關部門須就報告提出的問題及建議適時作跟進回應,一方面可讓社會知悉有關問題是否已優化或改善,另一方面能更好發揮兩署的監督作用。
最後,他呼籲有關部門切勿把交通問題僅當作交通事務局的責任,各部門均應以大局思維與全局意識去做好協調工作,共同整治本澳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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