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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公報

2017-05-23 06:30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5/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的若干條文,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新修改後,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目的,旨在透過批給須償還的免息援助款項,尤其對處於需要改善經營條件,及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出現困難情況的中小企業提供援助。符合法定申請條件的每一中小企業,可獲批給的最高澳門幣六十萬元的援助款項。至於中小企業的定義,在新規定下,如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
在申請要件方面,除保留“處於適當的經濟、財務或組織的狀況以應付擬承擔的責任”的原有規定外,修改後還規定,申請的中小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最少兩年。另外,符合下列所有要件的商業企業主,得以繼續經營一所中小企業為由,提出援助款項的申請:1)按照上指規定獲批給的中小企業的援助款項已全部償還;2)處於適當的營運狀況及有良好的還款紀錄;3)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4)如曾根據《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獲批給的中小企業的援助款項已全部償還。
第15/2017號行政法規除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內容外,亦增加了第十二條-A──受惠商業企業主的義務。規定受惠商業企業主必須履行法定的義務,例如,自取得援助款項之日起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項的證明文件,但已提交能證明全數援助款項的實際用途的文件者除外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