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關於道路工程的進度,審計報告稱,民政總署在最初的工期審批無法有效把關、延期申請任意索取全無節制、無法有效掌握及處理所有逾期個案,加上稽查人員架空停工審批把關等種種現象,一定程度上確認了市民大眾對於進度緩慢、人員甚少,以至無人開工的情況,並非空穴來風。
審計署發現,對於開掘道路的申請,工程方須提交申請書及施工圖則,在內說明工程地點、坑道長度及深度、預計施工日期及所需的工程日數,但無需提供施工及人力資源安排以供民署判斷所申請的工期是否已盡量壓縮。審計報告指出,根據工程准照的申請及審批文件,工程師及道路處處長只會在有關文件上簽名,但當中沒有分析工期是否合理。
此外,若然工程方未能按獲批的工程日數完成工程,需提交續期申請,但在內只需說明工程延長日數及簡單原因,並無需提供充足理據說明特殊情況。而且,民政總署表示,由於工程已開展,在以完成工程為前提下,續期申請均會獲得批准,亦因此原故,續期申請的相關文件亦沒有記錄批准續期的依據。
至於,道路工程日數的監管工作,民署稽查人員負責日常的巡查。民署的職務主管向審計署表示,由於工程的數量多及人手不足,無法逐一跟進各項工程進度,亦未設有覆核程序以確定「稽查記錄」的真確性,故主要相信稽查人員的工作,以及依靠稽查人員於每週會議上匯報,從而掌握各項工程進度的資訊,包括開工、停工及完工狀況。
對此,審計署發現,「稽查記錄」有不少令人懷疑的地方。例如:根據某項工程的「稽查記錄」反映,稽查人員記錄了二零一四年六月其中一個星期六為雨天及無人施工,因而當天不計作工期日數。但審查發現有關稽查人員實際上當日休假,並沒有執行巡查工作,而且根據氣象局的資料,當天的降雨量為零。
另外,若工程未能按工程准照上核准的工期內完成,工程方需要辦理續期。倘若出現延誤的工程項目,職務主管會指示稽查人員作出處理。稽查人員一般會以口頭或發出《通告》的方式要求工程方辦理續期,當中若涉及違法行為,例如在沒有辦理續期申請下繼續進行工程,會向工程方發出《實況筆錄》並轉交予署方的法律部門進行檢控處罰。
對此,審計署發現,十一項已逾期且沒有上報的抽查個案,全部沒有依法執行處罰。同時,由於工程方沒有申請續期,已逾期個案既無需繳交更高的准照續期費用,更連一般准照費用亦無需繳納。即使最後作出處罰,由於已完工,只可作一次性七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而不能按法例以每次違法行為計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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