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小組會完成討論修改刑法典中有關性犯罪法案,當中釐清了非禮行為的定義,受害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視為性騷擾,法律稱之為非禮罪,屬於半公罪,最高可判處一年徒刑。小組委員會認為條文仍須完善,但政府已踏出了一步,非禮罪現時亦只可做到這樣。
立法會小組會昨日完成討論和簽署修改刑法典中有關性犯罪條文法案的意見書,對於以往非禮行為會以侮辱罪處理,將來執行上如何區分。小組會主席鄭志強稱,法案釐清了非禮行為的定義,受害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視為性騷擾,法律稱之為非禮罪,屬於半公罪,最高可判處一年徒刑。
委員會認為條文仍須完善,不過政府已踏出一步,非禮罪現時只可做到這樣,如果涉及到言語或有爭議的地方,不容易處理一些具體條文的寫法,將來要完善或修法再檢討。
法案同時更新強姦罪的定義,並建議引入加重性脅迫罪,如強迫被害人被非陽具插入,處罰和強姦罪相同,以及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當中建議散佈未成年人士色情物品的最高刑罰定為監禁三年。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委員會擔心在網上不慎轉發未成年人士色情物品會觸犯法律,呼籲政府日後加強法律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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