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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野生動植物執行法九月生效

2017-05-24 06:35

    瀕危野生動植物執行法九月生效

    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將於二○一七年九月一日生效,並同時廢止第45/86/M號法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適用於澳門地區之規章》。《執行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對CITES附錄Ⅰ、Ⅱ及Ⅲ所列物種標本貿易的規範。CITES按物種標本受貿易威脅的程度,將瀕危動植物種分別列入三個附錄內,並就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不論活體或死體、部分或其衍生物)的合法貿易訂出規範。附錄Ⅰ所列的是禁止貿易的物種,附錄Ⅱ及Ⅲ所列的是須對其貿易作規管的物種。相關附錄內容已載於第78/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

    指定民政總署為科學機構並訂定職權。“執行法”指定民政總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學機構,訂定該署在瀕危物種方面的有關職權,尤其是確保物種標本的對外貿易不會損害該物種的生存、識別物種標本,以及就物種標本貿易活動的簽發證明書及准照程序、活動物標本的運送及收容設施等範疇提供意見。

    新增強制登記。“執行法”規定公約附錄相關的進出口商、圈養人及培植人、剝製師以及科學機關必須到管理機構經濟局登記。圈養人及培植人在登記獲批後,可進行CITES附錄Ⅱ及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圈養或培植。

    違法行為的處罰。“執行法”把涉及CITES附錄Ⅰ物種貿易的違法行為處罰定為輕微違反,罰金為二十萬至五十萬元,相關標本亦將撥歸澳門特區政府所有,以加強阻嚇力。對於其他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尤其是涉及CITES附錄Ⅱ及附錄Ⅲ物種的違法貿易,定出不同幅度的罰款金額以及可科處附加處罰,例如沒收有關物種標本。

    為有效履行CITES,“執行法”訂定進出口瀕危物種所須符合的要求以及提交的文件,包括管理機構經濟局簽發的CITES證明書及准照。“執行法”並沒有對現行申領證照程序作實質上改變,祇是作更詳細的規範,對從事合法貿易的人士並不會增加辦理手續的複雜性。

    市民應留意《執行法》有關規定,所有瀕危物種標本,不論活體或死體、部分或其衍生物的貿易均受監管。CITES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如象、犀牛、老虎)禁止作商業性貿易,附錄Ⅱ及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部分為市面常見(如蘭花、花旗蔘、鱷魚皮製品),其進出口須依法預先申領CITES證明書及准照。在未具備證明書及准照的情況下進出口CITES附錄物種,違例者將被科以處罰。

    欲查閱《〈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以及瀕危物種的相關資訊,可瀏覽經濟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