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使用者資料的保存期
問:圖書館使用者的資料一般應保存多久?
答:圖書館應根據對使用者進行管理目的而處理資料所需的時間訂定保存期。個資辦建議對使用者身份認別資料的最長保存期為其最後一次使用圖書館後一年,其他資料(如使用的圖書、借還日期等)的最長保存期為歸還圖書後一年。但須注意,若機構的相關處理超出個資辦公佈的第03/2008號許可(關於圖書館及檔案室對使用者資料的處理)的範圍,並以自動化處理資料,則須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履行通知的義務。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款(五)項及第21條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個人資料勿忽視 齊齊保護莫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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