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大廈管理法案新文本建議,物業交易時,買方負責最多 2年管理費欠款,餘下由賣方負責。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長崔銘文認為會增加追討困難,被追討方變成 2個,他認為,物業買賣雙方簽定合約時,出示管理公司或大廈管理委員會發出有否欠款的證明已足夠。 崔銘文又建議仿效香港設簡易程序處理欠交管理費。他認為,現時本澳輕微案件民事法庭要反覆核實欠款證明,但若管理公司因避免管理真空,以無因管理提供的短暫服務較難獲認證。法庭在處理管理費欠款訴訟時,同時會考慮服務質量的爭議,但他認為欠款與服務質量是兩回事,應分開處理。香港的簡易程序就只會處理欠款問題。 議員李靜儀認同新文本是增加追討管理費的程序,政府應向物管公司和業主會提供更多法律支援,協助以輕微民事安件方式解決。 (黃秀英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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