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選舉早前發生重覆提名事件,卻因為處罰問題,意外地發現選舉法中葡文版本相關條文存在不一致的“蝦碌”情況,葡文版要罰,中文版無罰。選管會表示,選舉法中對於重複提名的法律條文,應以葡文版本為正確,即重複提名,最高罰款一百日。對於中葡文版本傳在差異,選管會承認沒有仔細斟酌對比,可以做得更好,並將約見涉及在不同提名委員會上簽名的二人,查證他們是否不了解行為的不法性。
立法會選管會較早前兩度呼籲選民不要重複提名,否則會被科處罰款,但立法會選舉法的中文本,涉及重複提名並沒有條文處罰。但葡文本則有條文處罰重複提名,最高罰款一百日。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昨日指出,立法會選舉法中對於重複提名的法律條文,應以葡文版本為正確。唐曉峰承認選管會沒有仔細斟酌對比選舉法的中葡文版本,可以做得更好,可能因為法律存在差異,導致選民認知上有錯誤。選管會在選舉後提交的報告,會反映選舉法出現此一情況。
唐曉峰表示,計劃下週約見涉及在不同提名委員會上簽名的二人,查證他們是否不了解行為的不法性。他指出,根據刑法典,若行為人未意識到行為的不法性,而錯誤亦不能歸責和受譴責,則不能視為相關人士的過錯;若真是涉及違法行為,會交由警方進一步調查,並要配合選舉法犯罪未遂的條文。
唐曉峰又稱,若涉及冒簽或其它刑事犯罪,會追究刑事責任跟進處理;日後若再發生同類事件,會了解不同個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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