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早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現兩名人士重複提名 (簽署不同的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選管會初步認為可能已構成違法,擬送交治安警察局調查。對此,有團體提出反對和質疑。昨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指出,選管會認為行為人可能涉及以未遂方式觸犯「選舉法」第 150 條 (重複參選) 及第 144 條的規定。
葡文版本為準
唐曉峰指出,「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中所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按照選管會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他坦言,選管會之前沒有仔細對比中文和葡文版本,在這方面,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選管會下星期將約見重複提名的人士,了解兩人是否不了解法律,或者是否因為中文、葡文版本表述上的差異問題,而出現認知上的錯誤。唐曉峰表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若重複提名的人士在作出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是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過的。但如果發現兩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選管會將要求治安警察局進一步調查。
重複提名的問題現已經清晰,選管會將來會否也是逐一個案了解後才決定是否交治安警察局?唐曉峰表示,稍後也會這個較公正的處理手法。並指出,結束選舉後,將向行政長官提交總結報告,提出需要改善的建議,到時也會提出修改現時「選舉法」存在的問題。
唐曉峰重申,「選舉法」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這是一項嚴肅行為,而非簡單應要求就作出簽署。選民如決定簽署支持組成某提名委員會,亦即代表其願意成為該有意參選組織的成員,以及隨後為該組織作出競選行為。因此,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而相關人士在爭取提名時,也理應向選民清楚說明簽署提名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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