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改善”劣評官員僅1%
政府由二○一三年起實施領導績效評審制度,從領導的執行能力、領導及管理能力、道德及責任感等三方面評審,由實體評價轄下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提出改善意見,以改善工作績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在立法會上公開去年領導人員的評審結果,總體表現優秀,被打“有待改善”差評的官員僅約百分之一。
陳海帆稱,二○一六年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結果顯示,在“執行上級所訂定的指示及實現既定目標的能力”部分,約六成六的官員獲得“良好”或以上的評語,約三成四的官員的評語是“尚可”或 “符合期望”,低於百分之一的官員“有待改善”。
在“領導及管理所屬部門的能力”部分,約八成八的官員獲得良好或以上評語,約百分之十一的官員表現 “及格”,接近百分之一的官員則“有待改善”。在 “執行公務時的道德及責任感”部分,約九成三的官員獲得“良好”或以上的評語,約百分之七的官員的評語是“及格”,不足百分之一的官員“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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