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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認買方承擔最多2年管理欠款建議易釋錯誤信息

2017-05-26 14:45




(澳門電台消息) 大廈管理法案新文本建議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 2年管理費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 律師何金明認為,法案文本容易釋出可以欠款 2年的錯誤信息,現行法律規定,欠款逾 30天便可按民法典追討,建議管理公司應著緊些,業主一旦欠繳管理費便要追收。 街總大廈工作委員會主任程順明表示,曾有個案拖欠管理費超過 30年,法案文本建議買方最多承擔 2年欠款,表面上是保障買方,但拖欠管理費本身便是不正確,會影響大廈運作和保養維修,應該先完善追討程序。 (郭錦冰 黃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