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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被執行死刑

2017-05-27 07:30

【香港中通社5月26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吳為思)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死刑複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趙黎平死刑。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法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趙黎平執行了死刑。
央視26日報道,最高法經複核確認: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女,歿年26歲)殺害。另外,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有關公司和個人在收購股權、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託人錢款共計2368萬元(人民幣,下同)。
2015年3月21日,警方對趙黎平殺害李某某的拋物現場進行勘查時,提取了趙黎平所藏匿的1支轉輪手槍、1支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同月23日,警方對趙黎平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警體中心2樓的辦公室進行搜查時,從保險櫃內查獲91枚雷管。
最高法認為,趙黎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及49發子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他非法存放91枚雷管,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
最高法指出,趙黎平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而其受賄236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兩支,情節嚴重。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法核准山西省高級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趙黎平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太原市中院收到最高法的刑事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後,依法對罪犯趙黎平進行了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趙黎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法制晚報等內地媒體報道,趙黎平是新中國建國後首個親手殺人的省部級官員。據消息人士指,趙黎平殺人,疑是因李某某要揭發他,雙方沒談妥,趙黎平遂起殺意。
人民日報此前指出,趙黎平拋屍時為洩憤又向被害人開槍射擊,並用汽油焚屍滅跡,而且拒不認罪。他理想信念喪失、生活作風腐化、漠視黨紀國法是其犯罪的根源,造成他從沉醉享樂奢靡的生活,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此案的深刻教訓證明,要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中國共產黨內決不允許有腐敗分子的藏身之地。
人民日報海外版微信公眾號“俠客島”指出,內地民間涉槍、官員持槍屢見不鮮,槍支管理存在漏洞是其根源。
資料顯示,趙黎平1951年8月生,河北玉田人,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曾有熟悉他的人在《人民公安》雜誌上發表文章稱,刑警出身的趙黎平是一位警察詩人,稱他是“琴心劍膽,一條漢子”、“為人豪爽正直,無媚骨,無勢利眼,無商賈氣”,並評價趙黎平是一位很重感情的人,對警方有特別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