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曉晴:表述差異應查立法原意
選舉法中有條文雙語不對應,導致“中文”不罰重複提名,“葡文”輕微違反者最高罰一千五百元。澳大法學院教授唐曉晴主張查找當時的立法原意,以達致最妥貼的表述。
有關條文的中文版○一年曾改動,處罰:“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者”,但葡文版由回歸前至今依舊要罰重複提名:“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候選名單”。遇到兩法律文本表述相異,唐曉晴指不應簡單以一文本作準,如何確定法律涵意,法律有一套解釋規則,認為就此事應查明立法原意。
他表示,本澳中葡法律文本分歧的例子比比皆是,但原因有很多,雙語立法不簡單,如中葡文化差異亦會反映在兩種語言的表達差異上。立法要謹慎,出現分歧的片言隻語的文意,亦是法律問題,需否改動也視乎產生後果的嚴重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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