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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不認同以葡文版為準

2017-05-28 06:35




    議員不認同以葡文版為準

    應查清○一年修法立法原意再作定論

    “立法會選舉法”關於重複提名的處罰出現中葡文版本差異,選管會決定以葡文版為準。議員們表示,中葡文版本存在歧義,不認同簡單以葡文版為準執罰,應要查清○一年修法的立法原意及相關意見書,再作決定。認為當初議員圍繞中文版討論修法,應以中文版為準。

    討論一直用中文版

    “選舉法”中有關重複提名的條文,中文和葡文法律表達意思不相符,中文無列明罰則,但葡文有罰則。議員關翠杏對比“選舉法”近三次的修法文本,指回歸前的“選舉法”,在“多個候選名單”條文清楚規定,“居民提名多個候選名單,罰款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但○一年修法後,無再提重複提名的罰則,而在“重複參選”條文,規定“任何居民,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候選名單,罰款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至去年修改“選舉法”,無再改動。關翠杏認為,按中文版本,選管會無得處罰重複提名,“選民都無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候選名單,你點樣罰?”

    她認為,選管會不應簡單以葡文版為準執罰,應該查閱○一年政府的提案文本、立法會討論的會議記錄及相關意見書,弄清當初為何改成“提名‘同一人參與’多張候選名單要罰款”,而無再提到重複提名罰則。

    她又提到,○一年議員討論修法時,是討論中文版本,應以中文版為準,“無理由個個議員都唔識中文,搞到件事變成咁。”她又對中文版修改後,葡文版一直無修改感到奇怪,希望政府能解釋。

    葡文為準影響提名

    讀法律出身的議員宋碧琪表示,中文及葡文法律具有同樣的位階及效力,選管會只看葡文版,不看中文版,沒有比對當初立法的資料,得出立法原意,“工夫做得不夠”,亦容易出現偏差。

    她說,回歸後立法會討論法律,議員們多以中文為母語,認為中文版本的表述會更貼近議員的立法原意。提到往屆選舉出現重複提名,一般先交提名表的候選組別,該選民提名有效;後交的重複提名無效。但今屆的做法不同,選管會以葡文版為準執罰,亦影響選民的提名意慾,“簽個名都變成刑事,仲邊有人願意去簽名?”主張選管會先查清楚立法原意再作定論。

    澳大法學院副教授邱庭彪認為,法律是人的行為準則,尤其是處罰法。若行為人不知有關行為會受到處罰,則不應受罰;若有衝突的法律,應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