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文本有歧義以誰為準具爭議
重複提名處罰逗號話事?
立法會選舉埋牙之際,卻揪出選舉法中關於重複提名的中葡文歧義漩渦。由於選舉法中葡文本對重複提名的處罰有不同寫法,新一屆選管會以葡文版較正確,要罰重複提名的選民,衍生葡文版凌駕中文版的質疑。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則表示,過往未有發現當中歧義,會全面檢視整體條文。到底當中出了甚麼錯?或許只是少了一個“逗號”肇禍。
葡文版本較正確?
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正處於選團收集及提交組成提名委員會合法確認的階段。按照法律,直接選舉的每一提名委員會,須由最少三百及最多五百名被登載於本年一月份公開展示的自然人選民登記冊的選民組成。任何已作選民登記並登錄於本年一月份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選民)可成為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但選管會一再重申,每名選民不能重複提名,即只可簽署一份提名委員會的《組織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否則可被科處罰金。
事緣早前選管會發現有人重複提名,並稱會交警方處理。及後有意見認為選舉法中雖然有寫明選民不得重複提名,但並無明確列出重複提名的選民會被罰,擔心選管會做法令人心惶惶。選管會隨後解釋,重複提名的法律條文中,中葡文版本不一致,假如當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而存在違法行為,在法律上不能視為過錯。同時,認為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條文以葡文版本較為正確。
回歸前條文須罰款
若追查根源,要追溯到回歸前。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第十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了當年新修訂的法律第四/九一/M號《立法會選舉制度》(重新公佈),當中第一百七十九條(多個候選名單)第二款是這樣寫的:“在同一選舉中,市民倘因疏忽而提名多個候選名單者,受罰款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金額已改動)
回歸後,二○○一年,第三/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的第一百八十三條(現為一百八十六條)二款這樣寫:“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者,科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罰款。”(金額已改動)。但葡文版本中,一九九六年與二○○一年的兩個法律都無改動。
追本溯源理清原意
關鍵是○一年的中文版本內容欠精準,令人摸不着頭腦。有熟悉選舉事務的人士指出,現時中文版本“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者,科……罰款。”若加上一個逗號,“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者,科……罰款。”或者只要刪除“同一人參與”這五個字,變成“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不同的候選名單者,科……罰款。”這樣的表述,就可以理解行為人作出重複提名後,會被處罰了。
上述只是“捉字虱”的演譯,究竟是當年修法時真是改動處罰行為,抑或是條文粗疏,就需要溯源當時的法律原意。
本報記者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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