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安原局長武長順判死緩
【中新社鄭州廿七日電】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案今日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
犯五罪不上訴
當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武長順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武長順貪污、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武長順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貪污逾五億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天津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三點四二億餘元;為他人牟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八千四百四十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一點○一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開展營利活動。武長順為使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折合人民幣一千○五十七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對他人採取刑偵措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託,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鑒於武長順到案後,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有提供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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