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於選舉法中有關重複提名的相關條文中、葡文版本意思不相符。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重申,《立法會選舉法》關於重複提名的懲罰性規定,是按立法原意及目的理解,依法作出處理,並不涉及正式語文優先的問題。選管會認為葡文版本比較貼近立法原意,並依法執行相關條文的規定。
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指出,《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法例亦規定了中文及葡文兩種正式語文均為表達任何法律行為的有效工具,而且規範性文件的兩種正式語文文本的任一文本均具公信力。但當規範性文件出現意義差異時,應考慮在解釋法律方面通常採用的規則,採納各文本均含有的意義。如該方法不能解決問題,則採納最能符合該文件之目的之意義。
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的中文版指出“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候選名單者,科最高一百日罰金”,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中文版則指“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者,科澳門幣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金”。
至於葡文版本方面,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字面的基本意思是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者,科最高一百日罰金;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葡文版字面意思是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者,科澳門幣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金。
正如上面提到,針對法律解釋方面,不存在所謂正式語文優先的問題,因為規範性文件的兩種正式語文文本的任一文本均具公信力,重點在於釐清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透過對選舉法作系統性解釋,選管會認為葡文版本比較貼近立法原意。
選管會表示,每名選民只可以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一旦簽署了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便自動成為了有意參選組織的成員,實際上屬於一種嚴肅的政治表態,而並非單純要求他人簽名支持。對於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的中、葡文版本意思不相符的情況,特區政府已表示將全面檢視選舉法的整體條文。而現階段的執行問題,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於未來一周內約見涉及重複提名個案的相關人士,以作出進一步了解,查證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
選管會再次呼籲,每名選民只可簽署一份提名委員會的確認申請,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而爭取提名的人士,亦須向選民清楚說明重複簽署提名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避免出現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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