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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提名處罰按立法原意

2017-05-29 06:35

    選管會稱條文理解不涉語文優先

    重複提名處罰按立法原意

    【本報消息】立法會選管會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重申,《立法會選舉法》關於重複提名的懲罰性規定,是按立法原意及目的理解,依法處理,並不涉及正式語文優先的問題。

    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同時,第101/99/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五條,亦規定中文及葡文兩種正式語文均為表達任何法律行為的有效工具,而且規範性文件的兩種正式語文文本的任一文本均具公信力。

    有差異先釐清原意

    但當規範性文件出現意義差異,應考慮在解釋法律方面通常採用的規則,採納各文本均含有的意義。如該方法不能解決問題,則採納最能符合該文件目的之意義。

    另外,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的字面含義,尚應考慮有關法制的整體性,制定法律時的情況及適用法律時的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

    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的中文版指出,“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候選名單者,科最高一百日罰金”,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中文版則指“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者,科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金”。

    至於葡文版本方面,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指“quem propuser candidaturas concorrentes entre si à mesma eleição é punido com pena de multa até 100 dias”,字面的基本意思是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者,科最高一百日罰金;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葡文版則指 “os cidadãos que, por negligência,prop- usererem candidaturas concorrentes entre si à mesma eleição são punidos com multa de 500 a 1500 patacas”,字面意思是任何市民因過失,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者,科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金。

    正如上面提到,針對法律解釋方面,不存在所謂正式語文優先的問題,因為規範性文件的兩種正式語文文本的任一文本均具公信力,重點在於釐清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

    選舉法符公平競爭

    特區成立後,於二○○一年制訂首部選舉法,以法律的整體結構及條文作分析,回歸後的選舉法很大程度上參考回歸前第4/91/M號法律通過的選舉法。

    對應回歸前的選舉法,所涉及的條文為第一百四十六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該等條文的葡文版跟現行選舉法的葡文版表述一致,但中文版方面,參照當時的翻譯文本,雖然第一百四十六及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葡文表述相近,但都有截然不同的表述。

    立法機關於二○○八、二○一二年及去年對選舉法部分條文作出修訂,但在數次的修法中,基本上沒有對《立法會選舉法》一百五十條及一百八十六條作出實質修改,僅是對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罰則作過簡單修訂,由原來的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罰金,提升至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金。

    《立法會選舉法》第廿七條第三款規定,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

    每一選民只投一人

    由提名到參選的整個過程內,選民的參與僅限於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的申請表格,隨後的參選程序,將不是由選民本人,而是由該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提出有關參選名單,但該份名單將反映提名人的本身意願。因此,如受託人日後提交候選名單,便視為選民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

    因此,可以解釋到為何立法者要求每一選民只可簽名支持一份候選人名單,正因為按照《立法會選舉法》一百五十條或一百八十六條的葡文表述所規定,一旦在同一選舉中,提名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者,即構成違法。

    事實上,以整個參選程序及現實情況作分析,考慮到各個提名委員會之間的利益是對立的,只會提名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而不可能由不同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同一人參與不同的候選名單。因此在法律解釋上,可見《立法會選舉法》一百五十條或一百八十六條的中文表述並不符合立法原意。

    選管會一直嚴格遵守澳門基本法及上述法律規定的原則,依法執行相關條文的規定。

    支持兩組即屬違法

    組成提名委員會是作為提出候選人名單的必要過程,法律的原意及目的明顯是反對任何市民透過重複提名,來組織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

    每名選民只可以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一旦簽署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便自動成為有意參選組織的成員,實際上屬於一種嚴肅的政治表態,而並非單純要求他人簽名支持。

    當選民分別簽署支持組成兩個或以上的提名委員會,變相是同時支持不同的候選名單(即是相互之間存在競爭的候選名單)參與同一個選舉。

    因此,一旦懷疑出現違法個案,尤其是可能涉嫌以未遂方式觸犯選舉法第一百五十條(重複參選)及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選管會必須作出跟進及提醒選民。

    政府檢視中葡文版

    對於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的中、葡文版本意思不相符的情況。特區政府表示,將全面檢視選舉法的整體條文。現階段的執行問題,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於未來一周內約見涉及重複提名個案的相關人士,以作出進一步了解,查證有關人士是否對法律存有不了解的情況。

    選管會再次呼籲,每名選民只可簽署一份提名委員會的確認申請,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爭取提名的人士,亦須向選民清楚說明重複簽署提名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避免出現違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