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路環法案四闖失敗
【本報消息】去年十一月,議員高天賜曾第三度就保育路環生態區提呈同一條解釋性法案闖立法會失敗,今年四月第四度提案,立法會公佈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的意見書顯示,提案不被接納。
高天賜四月第四度提出《第33/81/M號法令的解釋性規定》法案,指有關法令應解釋為除非為了科學或其他公衆利益目的保存或開發這一面積為十九萬八千○六十平方米的保留地,否則不允許任何使用或佔用,尤其是《土地法》當中規定,若未能與環境、生態和風景保護相配合,不允許在這個保護範圍內作出任何種類的興建或其他種類的使用。
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上月廿四日簽署意見書。意見書指出,議員的提案與去年十一月二十日,即已於本次立法會表決且未獲通過的另一份提案相同,基於議事規則第一百○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同一會期內,未獲通過或被確定拒絕的議員提案,所有議員均不可重新提出。”並在尊重其相關原則的前提下,該提案不可再被接納。
政府政策不符條件
議員高天賜這份解釋性法案是否要先取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意見書提到,早前《關於唐曉晴議員所提法案的審查意見》提出的見解,當中認為解釋性的法案與其他法案一樣須受相同的條件限制。
同時,鑑於保留地屬土地事宜,且根據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特區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和開發,因此,根據提案就解釋性範圍提出的見解,委員會認為現分析的提案符合“涉及政府政策”的概念。故在遵守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條規定的事先同意的要件之前,有關議員提案同樣不具備條件再次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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