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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合同的解除

2017-06-05 06:35

    外僱合同的解除

    現時,不少本澳公司均有申請外地僱員來澳工作。另一方面,隨着社會上雙職家庭日漸增多,有部分本地居民亦會聘請外地家傭,藉此分擔各種家務工作。

    不過,在工作期間,當僱主與外地僱員因各種原因而終止合同時,僱主可能會對應否支付賠償給僱員,以及應否支付僱員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用等有所疑問。

    僱主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僱主與外地僱員之間,雙方都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時,在達成書面協議下,即使合同未到期,亦無須預先通知對方及作出賠償。

    不過相對來說,即使合同未到期,僱主或外地僱員亦可“單方”解除合同。假如僱主是以法定的“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例如:僱員在沒有批准下,經常遲到、早退或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等,這些情況下,僱主是無須賠償的。不過,僱主須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員,並且簡述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僱主“無合理理由”下單方解除合同,便須向外地僱員作出預先通知以及作出賠償。預先通知方面,可按照僱傭雙方在合同內訂定的預先通知期而作出,除非合同內沒有訂定,又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十五日,有關預先通知期就為十五日。

    賠償方面,會按照由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例如: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外地僱員工作八個月,還須工作四個月合同才到期,這時僱主便須向僱員賠償每個月三日,即總共十二日的基本報酬。

    外僱單方解除合同

    對外地僱員而言,如果以法定的“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例如:僱主屢次不按時以雙方協定或法定的形式支付報酬等情況下,有權獲得按上述“僱主無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規定下計算的賠償。不過,僱員要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主並簡述理由。

    如果外地僱員在“無合理理由”下單方解除合同,便須預先通知僱主,僱傭雙方可在勞動合同內訂定預先通知的日數(但僱員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日數應少於僱主)。如果合同本身沒有訂定,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七日,則僱員的預先通知期為七日。如果僱員沒有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則僱主有權收取相當於所欠的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外僱的交通費及年假補償

    由於外地僱員都是離鄉別井在外地工作,為了確保他們在離職後能夠返回常居地。法律規定,不論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及原因,僱主均須向外地僱員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

    另一方面,在離職後,外地僱員亦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當中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以及在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

    計算方法是:工作每滿一個月,或滿十五日但不足一個月,可有半日年假。例如:僱員在二○一六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為二日,而勞動關係於今年六月二十日結束,則僱員有權收取的年假補償是二日加三日,合共五日的基本報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以及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