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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首份勞動權益藍皮書指未立工會法嚴重影響談判權行使 勞動基準落後亟需革新

2017-06-07 03:30

 ◎ 工聯總會與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昨日發表本澳首份《澳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與發展藍皮書》。

 ◎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姜穎。

【專訪】雖然經濟發展促使本澳有頗大的財產積累,不過,從工聯總會與中國勞動關係學院發表的本澳首份《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與發展藍皮書》則顯示,本澳職工權益保障無論在法制及勞動基準等方面,仍有很大完備及改善的空間;譬如本澳現時還未制定《工會法》,而在勞動基準相對落後等;《藍皮書》亦指,外僱問題是本澳勞動關係最核心和最棘手的問題,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姜穎建議,需推動外僱輸入的透明化,由勞方、資方、政府三方參與外僱事項的決策,以及保障外僱的權益和完善外僱退場機制等。

工聯理事長梁偉峰表示,將向政府遞交藍皮書,為政府在勞動政策上建言獻策。他並強調,工聯總會「尊重勞動、保障權益、促進發展」永遠在路上,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而身兼工聯副理事長的立法議員李靜儀認為,在推動僱員權益保障的過程,一些事項在初期會遇到較大障礙,需要社會廣泛討論以可尋求共識。

《藍皮書》主要就本澳職工權益保障和發展狀況的六個方面進行了探討,包括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就業、外僱、勞動基準、社保制度及勞動爭議處理等議題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其中本澳勞動基準方面,受委託研究的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姜穎表示,現時本澳的勞動基準制度,在個別領域如職業安全健康的保障水平較突出,但依舊有多項重要權利,如休息休假權、勞動報酬權、產假權等未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效果亦不能滿足職工的合理期望。隨著時代的推進及發展,一些制定時間久遠的制度難以適應現實情況,與其他國家地區相比也存在較大差距,亟需革新。

姜穎舉例指,現時本澳《勞動關係法》規定孕婦可以享有五十六天產假,比起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十四週產假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產假天數更短。當中相對內地的保障程度更低,姜穎表示,國內於二0一二年已將產假天數延長至九十至九十八天,且在二0一五年更有部分省份將產假延長至一百二十八至一百八十天不等。她認為,增加產假既可保障職工權益、下一代的健康以及維繫家庭和諧外,亦能提升出生率,有效調整本澳的人口結構,對防止本澳邁向老齡化社會有所貢獻。

至於本澳現時僱員的有薪年假只有六天,亦落後於世界水平。姜穎指出,職工的工作時間過長,既缺乏休息休假,難以平衡工作與生活時間,也無法進行休閒、娛樂、消費等行為。而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有薪年假天數為二十一天,而周邊國家地區的年假天數約為十四天,當局應增加有薪年假天數。她還建議,本澳應推行一周五天工作制、調整工時靈活性、限制僱主決定權,以及出台《最低工資法》保障低收入群體權益及男士有薪侍產假等。

另外,對於本澳勞資長期存有矛盾的外僱問題,姜穎直指,外僱問題是澳門勞動關係協調的核心問題,亦是最棘手的問題。她認為,本澳作為勞動力短缺地區,隨經濟發展必然會引入外僱,不過有需要解決外僱與經濟發展匹配、外僱引入及本地職工利益平衡的問題。《藍皮書》建議,當局應進一步推動外僱輸入透明化;完善外僱事項決策的社會參與機制;完善外僱退場機制;透過市場及社會政策加大培訓力度以提高本地勞動力的競爭力;強化最低勞動條件的保障,防止社會傾銷等。

此外,就本澳一直未能制定《工會法》的問題上,姜穎表示,當局應儘快完善工會制度和確立工會法的立法,以保障職工的集體談判權,否則本澳在短期內只能繼續以外僱管控來協調勞動關係發展。她強調,長遠而言澳門應發展工會制度,制定《工會法》,以完善集體協商機制。

姜穎指,在個別勞資糾紛以外,本澳目前缺乏集體勞資糾紛處理的法律規範,集體爭議處理主要依據的是政治而非法律手段。《藍皮書》強調,《工會法》遲遲不出台,嚴重影響澳門工會依據法律行使集體協商權,集體爭議處理的非法制化已是本澳當前勞資糾紛處理的顯性短板。「澳門地區在進一步完善個別勞資糾紛處理制度的同時,尚面臨集體勞資糾紛處理的制度建構問題。」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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