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反洗錢反恐兩法 保金融安全
【本報消息】澳門刑事法研究會理事長方泉表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澳門特殊的產業結構造成巨額金錢的頻繁往來,客觀上為洗錢犯罪提供溫床。為加強打擊洗錢犯罪,維護澳門正常的金融秩序,政府決定及時更新法律,修改《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中的相關內容。修訂法案已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相信法律的修訂可為金融產業的發展提供更為嚴密的法律保障。
方泉表示,本次修法表明政府嚴厲打擊清洗黑錢犯罪與恐怖主義犯罪的決心,也顯示了政府維護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信心。近年,為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政府一直宣導打造特色金融產業。為此,相關法律的修訂,相信可為金融產業的發展提供更為嚴密的法律保障。
獨立洗錢上游犯罪
通過對《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的修改,法案擴大洗黑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不再一律限制為“應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有利於預防與懲治幫助嚴重犯罪洗黑錢的行為,進而間接打擊這些嚴重的上游犯罪。法案明確清洗黑錢犯罪與上游犯罪各自的獨立性,以後法官審理洗黑錢犯罪的案件,無須等待其上游犯罪的案件作出生效判決,祇要可證明黑錢來源即可。法案增加信用機構、博彩機構等實體反洗錢工作中的義務,法案要求上述實體不但要識別客戶身份,還應當以適當方法核實客戶身份。
此外,法案將清洗黑錢未遂的行為也納入相關實體舉報義務的範圍,並明確無論洗黑錢的數額多少,都應舉報。法案還新增加一些章節並整合原有結構,令本法體系更合理,例如明確反洗錢工作中管制銀行賬戶與保密義務的內容,同時規定違反義務的處罰。
擴大上游犯罪範圍
法案對《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的修訂則主要體現為擴展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中“資助財產”的範圍,從而切斷恐怖主義的經濟命脈。除資金以外,法案規定任何人用“經濟資源或任何類型的財產,以及可轉化為資金的產品或權利”支援恐怖組織或恐怖主義犯罪的,同樣構成資助恐怖主義罪。
當然,法律的修訂完善很難一蹴而就。今次修訂內容仍有值得檢討的空間。
就反洗錢法而言,一方面,金融犯罪的全球化對相關法律尤其刑事立法提出趨同性要求。儘管本次修法已擴大洗黑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但從當今反洗錢的國際公約及域外立法趨勢看,上游犯罪仍有進一步擴大的需要:受賄以外的其他公職犯罪、毒品犯罪等,也應被考慮加入“不限刑期的上游犯罪”的範圍。
倒置規定有悖罪刑
另一方面,因法案增加有關“即使作出該事實的所在地或正犯的身份不詳,仍須就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犯罪作處罰”的內容,有學者稱之為“倒置性規定”,憂其可能有悖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務中出現入罪擴大化的危險。此種擔憂並非沒有道理。因此,未來既應在立法上繼續擴大上游犯罪的範圍,亦須在司法中平衡好上游犯罪與清洗黑錢罪的可分性與不可分性,避免司法擅斷出入人罪。
此外,法案擴大相關實體審核客戶身份與舉報可疑活動的義務,但卻沒有給予客戶申訴及救濟途徑,畢竟在此過程中客戶的正當利益也有可能受到損害。
對於反恐法的部分,通過法案的補充,為恐怖組織提供金錢、物資、情報、可轉化為資金的權利等行為都構成犯罪,但非恐怖組織的成員為恐怖組織輸送人員的行為卻未被包括其中,值得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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