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十二萬現金無記名票據入境須申報
【本報消息】《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昨頒佈,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入境申報金額上限設定為十二萬元,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日後入境人士攜帶十二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應申報及使用紅色通過關。
由十一月起,本澳居民或旅客入境時攜帶十二萬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申報,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十萬澳門元的罰款。
申報範圍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須申報。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申報。
因應新措施,海關將推出一系列的推廣及宣傳,務求讓旅客及居民充分獲取資訊,確保法律有效執行。
任何人士如有疑問,歡迎致電海關熱線查詢,電話:八九八九 · 四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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