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案控辯三證人作供
銀行證人:何每月存萬元
【本報消息】初院昨日下午續審何超明九同夥案,傳召控辯雙方三名證人,涉及被告黎建恩的人格行為;清洗黑錢、財產來源不明、在訂購資訊設備判給合同中詐騙的控罪內容。
辯方證人、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華年達供稱,認識前辦公室主任黎建恩(第六被告)至少十五年,工作上常與他聯繫,感覺黎相當敬重前檢察長何超明,在自己面前稱呼何為「閣下」。他表示看到此案的新聞報道感到詫異,相信黎建恩作為辦公室主任,需服從上級決定。
控方證人、中銀員工黃潔玲表示,約於○四、○五年協助何超明處理存款賑戶,何的司機每月定期一至兩次送來裝有現金及存摺的信封,現金中有港元或澳門元,通常一萬、兩萬,時有出差補貼支票。基於○九年何超明兄長何超信(第三被告,缺席受審)買樓,何超明又自有官邸,估計是存入租金收入。
二判商天網資訊科技公司總經理供稱,曾出售設備予檢察院,但認為是直接與檢察院做生意,不認識案中商人黃國威(第一被告)。對於控方出示的單據顯示該公司曾送貨到涉案公司“新創作”,地點為檢察院辦公地方獲多利十六樓,證人顯得不了解,但指公司有銷售員接觸客戶,印象中公司沒收取業務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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