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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法大幅修改引保證金

2017-06-16 06:35




    隨物轉移買家負擔兩年拖欠管理費不變

    物管法大幅修改引保證金

    【本報消息】《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草案文本中,有關欠費的隨物移轉制度引起社會爭議,政府研究後仍決定將隨物轉移和買家負擔最多兩年的拖欠管理費的連帶責任保留,但條文中加大物業欠款的透明度,並新引入保證金制度,買家可在商議下,要求賣家提供保證金作擔保,政府認為令買家更有保障,獲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二常會大部分議員贊成。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繼續審議該法案,出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會後表示,政府將加大交易過程中,有關拖欠的管理費用的透明度,令買賣雙方都是在很知情下明白拖欠的管理費。雖然兩年的連帶責任被保留,但強調是“所有方法用盡之後的最後防線”。

    明晰買賣交易負責

    至於社會質疑債務金額如何釐定,政府將新引入保證金制度,若買賣雙方就拖欠的款項有爭議時,雙方可以就欠費的大致金額作出協議,買家可要求賣家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作為日後拖欠管理費的支付。

    主席陳澤武稱,政府將原名“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移轉”條文,改為“轉讓獨立單位前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行文亦大幅修改以更明晰。包括明晰賣家對買賣交易前欠費的部分負責;賣家、房地產中介或經紀、被買家要求提交資料的管理機關,都必須向買家提供交易前最後兩年的欠費金額資料,並須提供證明文件副本,以加大對買家的保障。有立法會顧問提及若買賣私人交易或第三方代理的情況,政府稱是技術性問題,大原則是買賣雙方都清晰欠費情況,會調整條文。

    對於社會爭議最大的兩年連帶責任,雖然政府堅持保留,但在條文中清晰買家有權要求賣家償還所有代支付的開支,認為可減少社會憂慮(儘管該買家權利在草案第一文本已獲賦予)。

    雙方協商保證金額

    陳澤武引述政府稱,收齊管理費是關係所有業主的利益,業主應履行職責,因此應維持連帶責任。若買賣雙方對已到期,但未繳付的費用存在爭議,買家可要求賣家給予保證金,金額由雙方協商議定。

    政府亦將明晰公證員的職責,當轉移連帶責任時,公證員必須在公證行為文書(包括臨時預約合同和訂立轉移所有權公證書)中載明該提醒,而不再是僅需口頭提醒。

    下月中旬大會審議

    二常會昨有八名議員出席,陳澤武表示,除了一人提出較多問題外,其他都沒有太大意見,其中唐曉晴雖未能出席,但看過文本後,都認同改善得不錯。預計下周四再與政府開會,希望下月中、下旬可交立法會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