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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儀認性侵兒童應公罪

2017-06-17 06:35


    陳美儀認性侵兒童應公罪

    張涵:訂半公罪免受害人二次傷害

    【本報消息】性侵兒童維持半公罪,議員陳美儀有感制度未完善,未能全面保護兒童。

    是次就《刑法典》有關侵犯性自由罪的修改,並沒將性侵兒童列為公罪。陳美儀主張,根據“家暴法”,若家屬性侵未成年成員,已屬公罪,但在《刑法典》,非家屬所施行的性侵則屬半公罪,要由監護人告訴,並不合適。

    傾向保護受害人

    法務局副局長張涵表示,“家暴法”與《刑法典》所保護的法益並不相同,在與三常會溝通討論時,有認為司法程序或會令案情曝光,身體檢查、庭審工作等過程,亦有可能令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故在此問題上,傾向保護受害人及其家屬的選擇權,訂為半公罪。但設置了平衡機制,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檢察院認為提起相關程序有利保障被害人,即使監護人不告訴,檢院亦可介入。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出,“家暴法”涉及家庭成員間的侵害,若訂為半公罪,作為犯罪行為實施者的家屬,必會考慮自身利益而不告訴,故有關性侵行為在“家暴法”中訂為公罪。

    《刑法典》亦規定,姦淫十四至十六歲之未成年人,處最高四年徒刑。議員麥瑞權問及若兩者均為未成年人,又如何定奪?張涵指,着眼點為行為人有沒有利用被害人無經驗而發生性行為,須取決於司法搜證工作,如其學校、年齡、對性行為的了解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沈振耀解釋,首先有關行為人要達歸責年齡。法律禁止與十四歲以下人士發生性行為,而隨着未成年人年齡增長,心智相對成熟,有一定能力判斷自身的性生活,故該條文並非禁止與十四至十六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但若利用其無經驗、不明白性行為的意義及後果等而為之,則涉姦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