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本改善操作仍需清晰
唐曉晴:引保證金利減爭議
【本報消息】為解決欠交管理費、維持大廈正常運作,政府最新做法擬在轉售物業時,買家負責“上手”最多兩年的物管欠款。當遇爭議金額,雙方可議定一筆保證金作日後抵銷。議員唐曉晴認為引入保證金可減少日後爭議,買家的連帶責任亦相對減少,但政府尚需明晰保證金“點樣擺、幾時擺”。
政府最近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九條提出改善方案,如有欠交管理費,強制要求中介人及公證員有責任讓買家知悉情況,而當買賣雙方就拖欠管理費問題出現爭議時,買方可要求賣方留下一筆款項作為保證金,留作日後支付,有關保證金金額則由買賣雙方協議訂定。
唐曉晴認為,欠交管理費的金額存在爭議,世界各地都會發生,現引入保證金制度,正如法律訴訟中,為了交易亦有此舉。草案文本規定由買家負擔兩年責任,這樣賣家留下的保證金畢竟有限,雙方較易達成共識,並可起到減少日後爭議的作用,亦相對減少買家的連帶責任,大部分欠款不會落到買家身上。
他解釋草案文本改善後,買家不致“無端端”跌入被管理公司或業主會追討欠款的陷阱,不會“一買入物業便被追討上手物管欠款”。若日後保證金不足抵銷欠款,管理公司或業主會才會向買家追收餘下欠款,因此,不應再稱作“隨物移轉”,認為政府現時將有關條文由“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轉移”,改名為“轉讓獨立單位前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更為恰當。認為新草案文本道理上已改善,但操作上仍需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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