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政府提出的大廈管理法案建議物業買賣時買方最多負責2年管理欠費,餘由賣家負責,又引入保證金制度,保障欠費應付清。新澳門學社要求政府撤回買方最多負責 2年管理費欠款的建議,認為這建議會助長業主拖欠管理費,損害大廈共同利益。
新澳門學社理事李國強昨日表示,政府可在大廈管理制度法案中訂定針對拖欠管理費和其他分攤費用的行政措施,確保在物業登記冊中顯示,這既可保障買方權益,亦對拖欠管理費的原業主具阻嚇作用。
李國強表示,按現行機制,買家有途經瞭解交易的物業有否拖欠管理費,如果因疏忽買入,所有的債務就會轉移到新業主,如果新業主覺得有問題,可透過民事追討舊業主。若要買家承擔兩年的管理費,只會增加業主會追討欠債的行政成本,業主會若最終無法追討,將衍生沉重的財政壓力。
他認為,政府可針對拖欠管理費和其他分攤費用在法案中訂明行政措施,確保準買家於物業登記冊中知悉單位的欠費責任,這既可保障買方權益,亦對拖欠管理費的原業主具阻嚇作用。
政府建議召開業主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法定份額由現時的25%下降至15%。李國強認為,一直以來居民對大廈管理參與不足,令業主大會認受性備受質疑,甚至出現「多數服從少數」。若政府進一步下調開會門檻,只令問題惡化,降低業主參與積極。退一步說,即使有足夠業主開會,但討論如涉及業主會成員罷免、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承擔的開支、給予和廢止裝設招牌許可等,法定份額均超過開會門檻,屆時很有可能令業主大會流於討論,無法作出大部分決議。
他表示,政府修法應該與時並進,以應付人口和樓宇密度增長所產生的複雜問題,特別是近年經常發生的物業糾紛。他呼籲當局著手修改涉及經屋大廈管理、屬回歸前沿用至今30年的42/95/M號法令《規管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