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將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目的是加強澳門居民的養老生活保障。為增加市民對法律的認識,社會保障基金將開展一系列宣傳教育工作。
社保基金稍後將舉辦多場面向市民、業界、僱主及僱員團體的講解會,介紹法律內容及解答疑問;亦會透過社保網站、本澳中、葡文電台及電視廣告、報章專欄、戶外宣傳橫額、巴士媒體廣告、樓宇電視廣告、網絡社交平台、舉辦法律推廣日及有獎問答遊戲等不同渠道宣傳非強制央積金的訊息。
特區政府由二零一零年起為合資格居民開立「公積金個人帳戶」及注入啓動款項,並連續7年在考慮財政盈餘等因素後作出撥款分配。明年非強制央積金實施後,原有的公積金個人帳戶即自動成為政府管理子帳戶,繼續由社保基金管理政府的撥款分配,此外,市民更可透過供款計劃繳納供款,或把政府管理子帳戶的結餘作出靈活調動,透過投資增值,累積財富,為自己未來提供更充裕的養老保障創設條件。
為鼓勵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完善僱員的退休保障,法律規定,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繳納的供款可視為經營成本,在釐定所得補充稅或第二組職業稅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中扣除,而在法律生效首三年內,僱主的供款更可額外享有兩倍稅務優惠。
有關法律的詳細資訊,可瀏覽社保基金網站www.fss.gov.mo或致電28532850查詢。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規定。
標的及特性。該法律訂定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下稱「非強制央積金」)。非強制央積金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子體系,由澳門特區負責組織及管理,並由以下兩種制度組成﹕(一)供款制度,體現於自願參與根據該法律的規定設立的公積金計劃;(二)分配制度,體現於公帑轉移款項,向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或預算盈餘特別分配。設立非強制央積金,旨在加強澳門特區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及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執行非強制央積金。
供款制度。非強制央積金的貨款制度,須透過公積金共同計劃或公積金個人計劃的設立及參與而執行。公積金計劃的設立及參與均屬非強制性,其設立由以下人士決定﹕(一)倘屬公積金共同計劃,由僱主決定;(二)倘屬公積金個人計劃,由帳戶擁有人決定。公積金計劃的資金是透過資本化金融體系尤其是作定期供款的退休基金提供。
分配制度。屬鼓勵性基本款項。在發放款項當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並在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二)年滿二十二歲;(三)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鼓勵性基本款項的金額為澳門幣一萬元。另外,如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法定所指帳戶擁有人尚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凡年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但已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特區居民為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
款項的提取。帳戶擁有人有權在符合法定所指條件下,取回紀錄於其個人帳戶內的款項。(一)年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可申請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二)未滿六十五歲的帳戶擁有人基於下列任一原因,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提前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結餘,包括﹕本人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等。
處罰制度。在刑事責任方面,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非強制央積金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屆滿後六十日內將之繳交予基金管理實體,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實施犯罪者為法人,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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