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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稱同婚互負同居及貞操義務 若有出軌配偶可離婚求償

2017-06-22 06:30

【香港中通社6月21日電】臺北消息:台灣地區“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21日稱,未來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與異性婚姻相同,同性配偶互負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在內,意即若有人出軌,另一方可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台大法官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行政院”21日召開第3次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會議,針對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規定、同居義務、住所、日常家務代理權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等5個部分進行討論。
兼任專案小組召集人的陳美伶說,經過檢視法條內容,小組認為同性跟異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不需差別規定,例如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比照異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在同居義務方面,陳美伶指,同性婚姻中,雙方也都負有同居義務。由於在法院實務判例中,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意即不能出軌,這同樣適用於同性婚姻,因此同婚中若有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為離婚依據,也算侵權行為,可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陳美伶還表示,同性婚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方式分擔,因家庭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這些都與異性婚姻相同。
同婚專案小組歷次會議討論後均會對外宣佈會議結論,但也引起挺同與反同的關切。對此,陳美伶重申,同婚專案小組的任務,就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會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和保障同性婚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