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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基本法民主制度 促進澳門長期穩定發展

2017-06-22 06:35

    堅持基本法民主制度    促進澳門長期穩定發展

    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結束了一連三日對澳門特區的視察行程。在本次視察活動中,張德江委員長一方面肯定了澳門回歸以來在政治、經濟、民生等各個方面取得的成就,稱讚澳門的“一國兩制”實踐是成功的;另一方面也指出澳門“一國兩制”的成功只是階段性的成功,澳門的“一國兩制”實踐仍處於爬坡邁坎的重要階段,還需要牢固根基才能行穩致遠。為此,委員長也對澳門未來的發展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在這些希望和要求中,筆者留意到,委員長特別提及希望澳門特區能夠堅持基本法所確立的關於立法會產生的制度安排,保持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委任三種方式產生,實現選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有機結合,形成最有利於澳門長治久安與繁榮穩定的民主制度安排。對此,筆者認為這值得引起本澳社會的思考和重視。

    一、澳門不存在“雙普選”的目標,在未對基本法正文及附件作出修改的情況下,不能實行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附件二規定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組成。這就意味着並非全部的澳門立法會議員都由選舉產生,有部分議員是通過行政長官委任的方式產生的。由此可以看出,基本法關於立法會產生的現行制度安排實際上已經排除了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因而澳門就不存在所謂“雙普選”的目標,未來澳門若想實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除了需要有廣泛的社會共識並取得中央同意外,還必須嚴格依據基本法的規定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即不僅需要通過政制發展“五部曲”的程式來修改基本法附件二的相關規定,還必須對基本法正文的第五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而基本法的穩定是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對基本法的修改是一項關係到澳門穩定發展和澳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議題,對此本澳社會應當審慎對待,不能草率行事。

    二、基本法關於立法會產生方式的規定符合澳門實際,有長期堅持的價值。澳門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三種方式產生的制度安排不僅有基本法上的合法依據,而且也有很強的現實合理性,符合澳門實際情況。

    通過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立法會議員,能夠使每個選民都有機會選擇自己心中最值得信賴的議員,促使議員迫於選票的壓力而主動加強與選民之間的聯繫,主動接受選民的監督,保證議員在行使各項法定職權時,能夠主動反映和維護選民的利益和訴求,對選民負責。

    通過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立法會議員,有利於促進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政治生活中的均衡參與。政治體制是由多種元素構成的,應當包括不同利益,有不同代表,這在基本法語境下就體現為利益兼顧、均衡參與的原則。在立法會選舉中保留由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議事殿堂中都有各自的代表,有正式的管道來反映他們的利益和訴求。同時,這也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澳門地方小、人口少,素有包容共濟的精神,各社群和諧相處,因此在澳門特區不宜搞對抗性的選舉政治,而應當強調選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有機結合,而以社團為基礎的間接選舉制度正是保障澳門各階層各界別均衡參與、保障澳門各社群和諧相處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過委任方式產生立法會議員,則有利於使沒有政黨或政團背景的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獲得較為穩定的支持,從而有利於保證行政和立法關係的協調和穩定,有利於維護澳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從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施政過程中所遭遇到的來自立法會的諸多掣肘,以及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在港、澳兩地實際運行的不同效果可以看出,如果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內沒有穩定的支持力量,那麼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將很難得到有效運作,特區政府的政策將很難得到有效推行,最終也將影響特區居民的切身利益。這也從實踐的層面說明了委任議員的存在對於提高政府施政效率及保障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有效運作的意義和作用。

    綜上所述,基本法所確立的民主制度安排是澳門特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重要保障。澳門回歸祖國近十八年以來,在基本法所確立的這一民主制度安排下,澳門居民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得到有效行使,澳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因此,對於這一被實踐證明為符合澳門實際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澳門特區應當長期堅持,使其繼續為促進澳門特區的長期穩定發展發揮作用,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區的成功實踐再立新功。

    江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