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司警在偵破一宗販毒案拘捕兩人,其中一人被檢察院控以少量販毒罪。但法院認為司警透過吸毒者致電毒販訛稱購買毒品,所取得的證據無效,檢察院不服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司警訛稱需要購買毒品是以便作出打擊販毒的拘捕行動,不構成欺騙手段取證。中院將案件卷宗發回初級法院由原來的合議庭,對有關嫌犯作重新審判。
案件的案情顯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司警接報某酒店通知,指在一間客房內發現毒品,到場拘捕涉案住客,這名住客願意同司警合作,當日下午致電聯絡一名毒品拆家,司警其後截獲涉嫌交收毒品的內地男子。
原審法院認為,該名住客致電案中的內地男子試圖購買毒品,並不能視為共同犯罪或教唆犯罪的行為。將上述控訴事實視為“未證事實”,認為司警所取得的證據無效。但中級法院指出,禁毒法有關條文是為了可以使用其它更“積極”的偵查手段預防和遏止犯罪,並透過形式上的一定要求,保障所取得證據的合法性。
中院指出,案中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關鍵是有否牴觸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禁用證據,終審法院在過去的裁判中亦已指出,當被告的犯罪意圖是完全自主形成,警方部署的假裝毒品買賣,只是顯現這個犯罪活動或被告的犯罪意圖,不構成以欺騙手段取證。中院將案件卷宗發回初級法院由原來的合議庭,對有關嫌犯作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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