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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金質電信互連互通

2017-06-30 06:30
【本報訊】澳門兩家本地固網營運商六月一日實現互連互通,被形容為推動本地電訊業發展向前邁出重要的一步。但戲劇性的是,幾日後,互連的頻寬傳輸只有100M,慢過原來繞經香港境外線路的速度,CTM和MTel卻演了一齣「互連羅生門」的戲,一邊廂MTel強調從未提出僅以100M互連互通,而另一邊廂CTM卻澄清MTel無提10G的要求,政府方面只表示,二者網絡互連是商業行為,政府只擔當協調角色。兩家固網營運商經過長達兩年的商議,最後竟以最低頻寬來啟動互連,廣大消費者仍然要承受龜速,才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政府不應該將自己置身「洗手」角色,即便是協調,也應該是有要求、有目標,將澳門電訊事業向前推動,而不是將可有可無的協議當做成果。
第41/2004號行政法規指出:互連參考文件及其修改須先經政府核准,並須由提出建議的經營者以適當方式予以公佈。如互連實體在合理的磋商期限內未能達成協議,政府可主動介入互連協議的磋商,或應任一互連實體的請求,亦可介入有關磋商,並命令:(一)在互連協議中加入特定內容;(二)訂定互連一方或雙方必須遵守的特別條件;(三)在指定期間內完成互連協議的磋商。在面對公共電信的各種問題中,政府在維護公共利益上,似乎始終不清晰自己的定位以及如何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CTM一直表現強硬,「妹仔大過主人婆」。在促進互連互通上,政府的角色應該更為積極。
為此,議員陳明金提出質詢如下:
一、經過兩年的協商,本地兩家固網營運商只達成100M寬頻傳輸的互連互通協議,慢過營運商原來繞經香港網絡供應商向用戶提供訪問澳門網站的服務。這個協議對促進本地公共電信事業發展有什麼意義?是不是象征性大過實際價值?
二、固網營運商的特許合同均有要求應達成互連互通的義務,政府如何發揮更為積極、有效的作用,促進兩個固網營運商早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互連互通,以維護澳門居民應有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