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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囚三年半無緩刑

2017-07-05 06:35




    初院裁決前年私家車撞的士案

    被告囚三年半無緩刑

    【本報消息】前年友誼大馬路一輛沒有讓先的私家車撞的士案,初級法院昨裁定,案發時二十二歲的私家車駕駛者負意外全責,多項重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判囚三年半,禁止駕駛兩年九個月,不設緩刑。被告的代表律師於宣判後隨即表示會上訴。

    街口無讓先撼的士

    男被告姓羅,案發時二十二歲,被控一項重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三項重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士司機姓何,男,五十多歲,澳門人;三名女乘客為內地人,兩人約廿四歲,一人約三十二歲。

    案情透露,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何姓的士司機駕駛MG二○XX號的士接載三名女乘客,沿友誼大馬路葡京酒店往外港碼頭方向行駛,當駛至宋玉生廣場行車天橋下方時,二十二歲羅姓本地男子駕駛ME一九XX號私家車,由宋玉生廣場路段高速駛出友誼大馬路時沒有讓先,車頭狂撼行駛中之的士,令的士失控先向右撞分隔兩行車線水馬,再反彈向左狂衝行人路,波及行人路違泊的多輛電單車和一輛停泊在泊車位的私家車。

    重過失傷人負全責

    法官宣判時指,在過錯的責任比例上,認為被告需要承擔百分百責任。裁定被告一項重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每項判囚兩年兩個月;三項重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每項一年半至一年八個月,數罪並罰三年六個月單一刑罰。

    在禁止駕駛刑罰上,由於被告目前的職業為服務員,且沒有其他理由可考慮予緩刑,也考慮到是次意外的後果相對嚴重,決定實際執行禁止駕駛兩年九個月。民事請求方面,被告需要賠償多名受害人、民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