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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管制穩樓市辣招

2017-07-11 06:35




    租務法新文本倡特首可適時酌情批示

    租金管制穩樓市辣招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該會已完成審議“租務法”法案,預計本月底簽意見書,相信可趕及本屆會期內交大會審議表決。法案建議行政長官可根據社會情況訂定不動產租金加幅上限,但並沒有規定是否一定要訂定、又或何時訂定此系數。

    租務糾紛交仲裁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半開會審議“租務法”法案。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委員會就提案人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取得基本共識。新文本涉及四方面內容,其中一項為,建議可通過現存的仲裁機制仲裁租務糾紛,政府亦可專門為解決租務糾紛設立仲裁機制。

    例外機制非恆常

    “租務法”由九位立法議員聯合提案,當中建議的加租機制受地產界質疑。鄭志強認為機制可成為政府穩定樓市的辣招之一。新條文將調整系數定性為例外、臨時性質,並非恆常機制。政府若發現租金市場極速上揚,可以此法律手段訂定租金調整系數。有關系數可僅規範居住用途或任何其他類型的不動產,亦可適用於所有類型,尤其得參考消費物價指數、澳門樓價指數和人力資源需求及薪酬調查指數訂定。強調加租機制並非禁止不動產加租,而是租金加幅不得超過此調整系數,“唔可以加得咁離譜”。

    鄭志強稱,該法並無規定行政長官一定訂定、何時訂定有關系數,而是視乎各種因素決定。建立此法律機制後,行政長官可較及時地通過批示形式訂定系數,“如果行政長官要做呢樣嘢先至送嚟立法會,做得嚟都加晒租啦”。認為有關系數可行、靈活、科學、合理和必要。

    租約最少簽三年

    最初文本建議將商用不動產最短租賃年期由兩年改為三年,居住用途不動產則維持兩年不變。現時改為商用及居住用途不動產均最少簽三年約,其間業主無權單方面解約。根據《民法典》有關條文,承租人有權單方面解約。

    委員會認同強制公證租約具可行性。據政府代表介紹,政府部門公證一般只需十至十五分鐘,且另有私人公證員可做公證,更可以用證件認證、不必當場驗筆跡。相信此舉可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租賃民宅住宿,增加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有助打擊非法旅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