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權限指示提取非用於查案
特別專項撥款何據為己有
【本報消息】關於“特別專項撥款”部分,何超明利用其權限指示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將每年預算的特別費用全數提出並交給他,但實際上該等費用並未被用於法定的案件調查工作,事實證明何將之不正當地據為己有,每項判處三年徒刑。
從案件中認定的事實顯示,檢察長辦公室因法律規定,以及因應特別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作出特別費用的開支,並列入每年財政預算中。作為檢察長辦公室最高領導,何超明利用其權限指示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將每年預算的特別費用全數提出,交給何,但實際上該等費用並未被用於法定的案件調查工作,行為無疑構成公務上之侵佔罪。何超明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九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佔罪(特別專項撥款),每項判處三年徒刑。
何超明涉由○六年起,多次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黎建恩接到款項後悉數交給何超明,但何取款後沒有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支出記錄送行政長官審批,每年涉及六十萬元,合共五百六十萬元,被控九項公務上之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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