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公帑租竹灣別墅獲多利私用
三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賠千五萬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以檢察院“招待所”、“教員休息室”之名,租用竹灣別墅、獲多利十六樓兩單位滿足私慾,再於同層為其創立的犯罪集團設辦公室。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何超明三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成,每項判囚二年半至六年,需獨自或與同伙賠償檢察院一千五百多萬元。
合議庭認定起訴書事實,何超明指示下屬製作建議書,以方便檢察長、檢察院司法官與外地司法人員交流為由,租用竹灣別墅作為招待所,但實際上檢察院絕大部分工作人員都不知道招待所存在,更遑論使用招待所作公務接待。事實上,何超明一直將招待所作私人用途,但檢察長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對此一無所知,一直讓出納的檢察院職員誤以為租用竹灣別墅是與檢察院工作有關,具有正當性,繼而支付租金。
獲間接經濟利益
合議庭認為,何超明將竹灣別墅作私人用途,雖然從財產增加的角度來説,沒有從中得到任何金錢利益,但可視為獲得間接的經濟利益,因為何超明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故此亦應視為不正當得利。教員休息室的情況與招待所的類似,檢察院出納人員在何超明設的詭計下支付,認為行為符合詐騙罪的一切犯罪構成要件。
關於涉案集團公司使用獲多利十六樓的部分,何超明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以微縮工作所需為由,租用獲多利大廈十六樓S、T、U及V單位部分,並將微縮合同判給涉案集團公司,更允許該等公司將此處作為日常辦公地點。
不准下屬往16樓
同時又指示下屬不要前往十六樓,令檢察長辦公室工作人員無從了解和監察有關單位範圍內的實際情況,對涉案集團公司在此辦公的情況更是一無所知,檢察院出納人員也支付該等單位的租金。經計算,檢察長辦公室為涉案集團公司佔用的辦公室面積部分支付了合共三百三十二萬多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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