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鎚擊“仇家”獲撤訴
【本報消息】一名本地男子去年因“火遮眼”用鎚仔襲擊“仇家”,事後受害人已提起撤訴。初級法院裁定被告一項加重傷人改為普通傷人罪,由於此罪屬半公罪,被告開釋。
被告姓應,四十多歲,本澳居民,有多次犯案紀錄,在本案被控一項加重傷人罪;案中男事主五十多歲,本澳居民。
案情顯示,去年八月二十九日,男事主途經鏡湖馬路近濠江中學幼稚園時,應某駕駛電單車駛至。為免被人知悉身份,應某先在附近停泊電單車,繼而手持鎚仔衝前襲擊事主,導致他身體背部和臀部受傷,事後應某更試圖棄置作案工具。
應某於應訊時供稱,十多年前適齡合法進入賭場,但被任保安的事主故意刁難,年少氣盛下與事主爭執積怨,一直懷恨在心。聲稱案發時家庭出現問題,心情不佳,且在街上遇到事主,一時“火遮眼”才犯下過錯,現時已後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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