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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車場半年133車濫泊

2017-07-17 06:35




    公共車場半年133車濫泊

    【本報消息】交通事務局訊:今年上半年錄得一百三十三宗公共停車場濫泊個案,較去年同期減少兩成。交通局重申,濫泊者可被科處罰款、移走車輛,甚或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拍賣後會追收相關款項,車主勿以身試法。

    濫泊同比減兩成

    交通局及各公共停車場管理公司持續派員加強巡查泊車位使用情況,打擊濫泊,保障公共泊車資源合理運用和理順泊車秩序。據統計,今年一月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局方在管轄的四十二個公共停車場中共發現一百三十三部濫泊車輛,當中十一部為電單車,其餘為輕型汽車;局方隨即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對有關車輛開展處理程序,其中四十七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款項把車輛駛離,五十九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三部已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另有廿四部正進行相關程序,重新開放泊車位予公眾使用。與去年同期相比,濫泊個案總數減少了卅四宗,跌幅約20.36%。

    拍賣後追繳罰款

    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公共停車場濫泊行為共分為四類: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除外);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車輛停泊於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泊車位的地點,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停車場的正常運作;一部車輛佔用多個泊車位。

    針對上述情況,交通局會按照規章相關規定處罰,停車場管理公司通知警方到場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可將有關車輛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隨後,局方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通知後九十日內未被認領,將視為棄置車輛及轉交予財政部門拍賣,車主則會繼續被追討過程中涉及的泊車、移走及按日計算的存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