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暑假,對於青少年來說,除了參加各種興趣班以及與家人出外旅遊之餘,亦有可能會到一些場所消遣,例如卡拉OK、遊戲機中心、桌球室等。為保障青少年身心發展,法律對於青少年進入若干場所,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不論是父母與青少年本身,以至相關場所負責人,都必須留意。
根據法律規定,未滿十六歲者不得進入桌球室和遊戲機中心,即使年滿十六歲,但穿著校服時亦不得進入。除非在父母陪同下,未滿十六歲或穿著校服才能例外地進入有關場所。此外,就遊戲機中心來說,如果該等場所是專為兒童開設,則沒有上述年齡或穿著校服的限制。不過,青少年進入上述場所時亦不應過度沉迷其中,而作為父母亦應該對子女外出的消遣地方多加留意。
有關卡拉OK方面,法律亦規定,禁止未滿十六歲者(及穿著校服的學生)進入,而且,即使在父母陪同下亦不能例外地進入。
假如有關場所的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讓青少年進入場所,違法者視乎是個人或法人(例如公司),分別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四萬及十萬元的罰款。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十七/九八/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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