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誌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一般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等領導人員由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人員,待領導人員選舉產生後,在兩個月內提請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每屆任期五年。
行政職權一般包括:一、執行經濟特區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説明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設置機構一般包括:人民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組成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和資訊化委員會、科技創新委員會、財政委員會、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人居環境委員會、交通運輸委員會、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局、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體旅遊局、深圳市審計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住房和建設局、水務局、地方稅務局、統計局、城市管理局、氣象局、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交通警察局、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機關事務管理局、深圳市建築工務署、檔案局、無線電管理局、政府採購中心、投資推廣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
中國建設和發展經濟特區的基本經驗主要有:一、完善投資環境,包括完善投資的物質環境和人際環境。前者為基礎設施結構中以通電、通水、通路、通訊、通煤氣、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為主體的「七通一平」等;後者包括政治條件(政治、社會、政策等的穩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準(政府的效率等)、經營條件(貨幣和物價、外匯管制、金融、資訊服務和自主權等狀況)、人口素質和市場、政策優惠(稅費等)等;二、外引內聯有機結合,發揮特區的「四個視窗」(技術、知識、管理和對外政策)和兩個扇面輻射(對內和對外)的「樞紐」作用;三、努力探求建立一種靈活而有效地適應國際市場規律的特區經濟體制模式。為此,需在計畫管理體制、企業管理體制、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流通體制、價格體制、勞動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以及財政金融體制等方面進行一系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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