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務法最少簽三年
地產:業主租客不便 租霸無礙
【本報消息】已進入立法會審議的《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文本規定三年內業主不得單方解除住宅租約。澳門地產發展商會會長陸惠德表示,該措施既不方便業主,對學生、外僱租客都造成不便,比內地法例更為倒退,也無助解決現時困擾業主的租霸問題。他希望政府從詳計議,制定具操作性法律,避免出現諸如土地法、房地產中介法、樓花法等實施初期的負面影響。
外僱租期取決工作
陸惠德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文本將住宅租約與商業物業租約統一為三年,無視住宅物業的靈活性。對於業主而言,三年時間太長,期間不准單方面解約,倘樓市處於上升周期,業主寧可丟空單位不出租,直接等待物業升值再沽售,市場租盤反而會減少。
對於租客而言,三年時間也不一定合適,特別是本澳大部分居民居住自置物業,約三成租賃住宅,換言之大部分租客為外僱、來澳升學的大學生。大學生一般就讀四年,三年租約明顯沒有考慮他們的現實需要;外僱則需要藍卡續期,三年租約期間或會面臨藍卡不獲續期,屆時會出現退租賠償問題。事實上,過去沿用的一年死約、一年生約兩年期租約已具備操作性,讓業主、租客達成雙方滿意的退租協議。新文本進一步限制業主權利,且沒有考慮租客現實需要,兩邊不討好,擔心屆時又出現其他問題。
業主權益缺乏保障
業界一直希望政府能夠透過修改租務法例打擊租霸,但今次修法明顯以限制業主權利為出發點,缺乏保障業主措施。本澳租霸問題一直存在,且司法程序冗長,司法制度未能解決租霸問題,相信法律如不修改就獲通過,將會進一步扭曲市場,令業主更不願意出租物業。
另一方面,法案文本要求所有租約均要公證才生效,但地產業競爭大,每分每秒都在爭客,倘要求租約公證,變相等於業主、租客祇能在周一至周五辦公時間辦理租約,對業主、租客均不便。內地、香港及台灣的房地產法律既沒有過多干預市場,又能平衡業主、租客雙方的權利,建議政府、立法會參考外地法例,再結合本澳情況,制定具操作性的法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