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規定租約須簽三年
學者指租務法非禁加租
【本報消息】對於“租務法”所涉爭議,法律學者艾林芝指出,該法並非禁止加租,亦並非規定必須簽三年租約,只是租賃三年內業主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
樓市失控加幅始限
有人以為“租務法”“禁止加租”,一直留意該法立法情況的艾林芝指出,根據已上載於立法會網站的“租務法”新文本,並無提及不可加租,也沒有立即對加租幅度作限制。該法只是賦予行政長官權力,當日後樓市失控,特首可因應市場狀況就加租幅度作限,但並沒規定一定要行使、何時行使有關權力。他相信,若樓市健康,行政長官亦無必要動用該武器。
然而,若現時不賦權,他日樓市失控,行政長官便無計可施,只能眼白白看着租金飆升,屆時再重新立法、行程序相當費時,要以年作單位,相信已難救近火。
理性看待限期三年
至於法案的其他內容,他有感多為延續現有的《民法典》規定。比如,現行《民法典》列明,如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兩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租務法”則將之提高至三年。艾林芝解釋,此規定並不代表一定要簽訂三年租約,合約年期由業主與租客商討,半年、一年、年半、兩年等均可,只是期滿後,若整個租賃時長不足三年,業主無權將租戶趕走,但租客仍可選擇退租。
澳門的法律體系承襲葡萄牙法律架構,他提到,《民法典》之所以規定業主在限期內不得單方面解約,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過後。當時許多避難者重歸葡國,但他們無家可歸,要租屋住,社會普遍認為業主是強勢一方,租戶屬弱勢,若租客可隨時被趕走,則生活大受影響,但限制不得隨意收樓,則業主損失的只是租金,故立法者在二十世紀初期有此取向。現時將兩年限期延至三年,是考慮到商舖租客裝修、申請牌照或要花費一年時間,如果正式開業不久便被逼遷,租客會損失慘重,令中小企難以生存,認為大家應理性看待延長限期的問題。
有助打擊非法旅館
“租務法”亦建議不動產租約合同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他強調,這裡的公證是指認筆跡而非做公證書,到政府公證署認筆跡並不需花費太長時間,星期六亦有私人公證處營業,有關公證並不要求出租人及承租人同時出現。他主張,嚴謹訂立合同有其好處,可令當事人更加深思熟慮,且一經公證,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都不能造假,有助打擊非法旅館,對當事人來說並非壞事,“一公證就會畀政府知,除非你唔想畀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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