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解釋賣淫犯罪
【中新社北京廿三日電】廿三日從中國最高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十五條,對刑法第六章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相關罪名作出了進一步解釋和說明,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統一、規範。
《解釋》明確了刑法中“組織他人賣淫”的概念及特徵,對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條件、“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及辦理該類案件中財產刑的運用、特殊從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定罪處罰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記者注意到,《解釋》中的第六條明確,“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屬於“情節嚴重”。
另外,《解釋》還重點關注對未成年人、孕婦以及智障人員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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