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售紗紙契三人囚五年
【本報消息】“紗紙契”不獲政府承認為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但有地產商人則伙同友人出售兩幅路環“紗紙契”土地予內地人。初級法院重審案件時,裁定首三名被告兩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每人判囚五年三個月,賠償多名受害人近千五萬港元。首被告的代表律師聞判後隨即表示上訴。
四名被告分別為:吳X壽(四十五歲),地產商;吳X強(四十七歲),買賣翡翠商人;張X仕(五十二歲),在內地任職金銀礦業顧問,被指是次被告的跟班;何X明(八十四歲),無業,為黑沙村原居民。
首三名被告於宣判時均缺席。
法官宣判時指出,首三名被告以周密計劃,彼此共同分工,合謀以詭計誘騙五名受害人購買兩幅“紗紙契”土地。眾所周知,“紗紙契”是不被承認為合法的文件,但五名受害人均為內地人,出生及常居在內地,對本澳的法律不熟悉,第二、三被告沒有向他們解釋“紗紙契”的真實情況,否則依照經驗法則,找人願意買該等“紗紙契”的機會相當低,甚至等於零。
誠然,在涉案兩份土地的交易中,買家們明顯有過錯,做事過於粗疏,過份信任首三名被告,不強烈要求賣方出示“紗紙契”正本。然而,從情節看來,多名受害人投資心切,交易過程大部分依賴第一被告,造就了首三名被告易於作案的有利條件。
量刑上,法庭裁定首三名被告兩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每項四年半,兩罪並罰,判處五年三個月實際徒刑,賠償五名受害人損失的金額合共近一千五百萬港元。
案情指,多名被告以“紗紙契”土地可興建房子、酒店、別墅和老人院作招徠,告知多名受害人“紗紙契”等同於內地的“土地證”,即土地屬於國家,持證人有權開發和利用土地,過程中帶受害人“實地考察”,強調“必有利可圖”和若干“成功例子”,且設立公司一同管理土地。
在交易時,被告們一條龍地將合同交到一名賈利安律師(該人只是律師樓的文員)辦理,加強買方購買土地的信心。當買方要求土地圍板及水電入戶時,被告利用隔壁地盤之電源轉駁過來使用,務求以不同的方法瞞天過海。最後,兩幅土地均被政府以非法開山霸地為由強制收回,各人隨之向法院申請中止收地,但終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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