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法爭議源於指導思想不明
租務法修訂爭議繼續升溫,此波反對聲浪由建築和地產業界領軍,爭議焦點在於新法對業主的掣肘增加,新法下整個交易流程不像以往靈活自由,以及業界始終擔心倘新法執行受到其他因素的牽制,如行政效率和供求關係緊張,導致達不到立法初衷,卻打擊了市場。
從業界的強烈反應或可以推定,租務法修訂後,權利義務的天秤有傾向租客的意味。但這種傾向是失去平衡還是糾正原有的不平衡,抑或遵循租客相對業主是弱者的絕大部分國家的立法價值取向,取決於如何看待房地產相對社會在過去和未來的定位。
經常被引用為管制租金範例的德國,視房地產為使用品而不是投資品。基於同樣的指導思想,有些國家對於租金的管制可以嚴厲到刑事化的地步。歐洲許多國家在租務法例中,都有許多明顯不利業主的規定,其出發點是人道立場,不能讓相對弱勢的租客居無定所,出現不人道和社會不和諧現象。澳門的租務法,多多少少從葡萄牙的法源中延伸了這些人道精神。中國內地在最近正式啟動租賃市場發展運動前,先由國家主席來宣告房地產的去投資品屬性。
澳門社會如今爭論租務法條文是否合理,各方立場不一,自然難有共識。提出管制租金升幅的一方,雖未至於直接宣示要去房地產的投資品屬性,但從希望達到的效果可以料想,至少是要限制這種屬性,從而為租客和經營者爭取部分空間。房地產和建築業界自然要捍衛房地產的投資品屬性,所以更關心業主權益、市場運作和交易的效益。
以澳門的社會現狀而言,最後的選擇必然是需要落在一個新的平衡點上,即房地產行業仍可以保有投資品屬性,卻不能再成為暴利品。倘基於此,如果法律造成市場運作和交易效率降低,甚至交易成本上升,這是必然現象,甚至也可以視為控制房地產炒賣的手段。
春 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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