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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園石排灣計劃上訴失敗

2017-07-28 06:35

    土地臨時批租期臨近屆滿政府拒絕申請

    逸園石排灣計劃上訴失敗

    【本報消息】逸園賽狗會申請核准在石排灣的建築計劃及修改批給合同,運輸工務司司長以土地臨時批租期臨近屆滿為由,拒絕跟進申請。逸園以沒有獲得石排灣另一地段承批人同等待遇等理由上訴。中級法院指出,兩幅土地的情況不同,獲換地的地段要修建道路,當局主動提出更換,才決定不宣告批給失效,裁定逸園上訴敗訴。

    按程序法不必聽證

    案情指出,一九八九年,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獲批路環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五千二百三十五平方米的土地,批給期二十五年,利用期二十四個月,用於興建飼養狗隻的建築物。一九九三年十二月,逸園接獲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的通知,將相關批地由工業用途改為居住用途,事後獲逸園同意。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逸園向當局申請核准建築計劃及修改批給合同。

    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相關土地批給的租賃期間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為止,因此時間不足以跟進核准計劃和修改批給的申請。

    逸園提出當局未對利害關係人聽證,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逸園在提出修改申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撰寫了一份報告,當中敘述了批給後的種種情形,並提醒司長注意批給的期間即將屆滿,餘下的時間並不足以展開核准計劃和修改合同。加上這是一份單純描述性的報告,可有可無,運輸工務司司長完全可以在沒有此報告的情況下,直接下決定。由於不能說存在真正的調查,因此不必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舉行聽證。

    兩案例性質大不同

    即便認為該“報告”具有重要調查措施的性質,考慮到二十五年的批給期即將屆滿,行政長官屆時也祇能依法宣告批給失效,換言之,這是一項被限定的行政活動,在這樣的活動中,根據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對利害關係人聽證已經降格成為了一項非根本性手續,故逸園的這項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違反平等和公正原則,逸園提出其受到的待遇與石排灣SN地段的承批人不同。合議庭指出,SN地段是當局要在該地段上修建道路,需要主動向其承批人提出以另一幅地來交換,基於此才決定不宣告原批給地段失效,逸園則是在批給期臨近結束,才提出核准建築計劃和修改合同申請,因此不存在所指的瑕疵。